关于修订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的通知
鲁监能市场〔2017〕36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山东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投山东分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和售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需要,现对我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规则修订如下:
一、用户和售电企业的市场准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的2017年准入条件确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须向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册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公示后,方可参与。北京交易中心注册推送到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企业可以参与交易。
售电企业注册生效后,省内售电企业须在注册地地级市供电公司开立电费结算账户,省外售电企业须到济南供电公司开立电费结算账户。
二、售电企业参与交易方式。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列入2017 年电力直接交易目录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交易方式分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两种方式。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代理交易的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企业代理,且同一年内不得变更代理关系。电力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后,不得再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也不得直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售电企业应在交易开始前10个工作日之前,将与代理用户签订的代理协议(或合同)报送交易中心。
售电企业参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后,交易平台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与纸质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有关各方之间不再另行签订纸质合同。售电企业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成交后,按集中竞价出清结 果执行。
三、 交易价格。公用发电企业申报电力直接交易上网价差,统一以参加直接交易的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为基准。自备电厂以物价部门核准的机组上网电价为基准。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为基准。售电企业以其代理用户执行的、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为基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先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计算峰谷电价,再执行直接交易价差。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确定、公布。上网电价不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年中如遇电价调整,按照平均调价幅度相应调整并由省物价局确定、公布。
四、 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规模以取得准入资格的用户实际签约电量为准,用户实际签约电量总和高于全省总电量目标时,不再对签约电量进行调整。取消原规则中对发电机组直接交易电量的限制,发电机组应在发电能力范围内参与交易。安全校核不通过时,由交易机构直接核减交易电量,不再征求市场主体调整意向。
五、 电费结算方式。电力直接交易电费和偏差考核费用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清分依据向用户收取,并向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
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电费由交易中心每月提供清分依据,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进行结算。
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电费每月首先按政府定价进行结算, 与交易结果的差额电费及考核费用次月以退补方式进行清算。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差额电费、售电企业应得的费用由售电企业按月计算并报送交易中心,并经签约用户在线审核确认。系统条件具备后,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电费每月由交易中心提供清分依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每月按时结算。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
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既有年度分月双边合同电量又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量时,先结算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再结算月度双边合同电量;但是,如果当月实际用电量小于当月双边合同电量与集中竞价电量之和,少用的电量按照双边交易成交价差与集中竞价出清价差绝对值中最高的一个价差支付考核费用,并且少用电量不再滚动到次月。
六、其他交易事项。电力用户与售电企业年购电量小于2 亿千瓦时的,只允许提交一个年度双边交易合同。其他交易事项暂按《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2015年修订版、鲁监能市场〔2015〕1 3 4号)和《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规则(试行)》(鲁监能市场〔2016〕1 9号)执行。原规则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七、偏差考核。在上半年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出台、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成之前,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用户和售电企业的用电偏差按月滚动,相应等比例调整与其签约发电企业的合同电量,偏差电量在最后一个月进行清算,用户和售电企业最后一个月未用完的交易电量不再滚动到次月结算。在下半年技术支持系统建成后,按照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按月对用户和售电企业的用电偏差进行考核。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