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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环保电价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浏览次数:3941     日期:2019-03-08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环保电价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59号

 

各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为做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与环保电价政策的衔接,切实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事中事后监管,决定进一步完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环保电价执行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电价申请条件

(一)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或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其中涉及超低排放改造的,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超低排放监测能力。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现场监测图片等原始资料,并提供发电企业留存备查。

(二)燃煤发电机组外排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数据,CEMS的技术性能、安装运行和质量保证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储保留完整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按规定建立燃煤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运行台账逐月归档管理。

二、环保电价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或超低排放改造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合格意见、CEMS设备验收合格材料、所委托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证明、现场原始监测记录及现场监测图片等原始资料。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物价局(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市环保局)。符合环保电价执行条件的,由省物价局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自企业自主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环保电价,机组名单同时抄送省环保厅。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10月1日(含)起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申请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0月1日前符合上述条件,未报经省环保厅函告省物价局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申请执行环保电价,环保电价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由省环保厅每季度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提供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同时抄送省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兑现加价资金。

(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有关规定执行。后期国家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环保电价执行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