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115号)
SDPR-2018-0460042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省委省政府《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备电厂企业价格政策
(一)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自备电厂企业应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含税,下同)。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和工商业用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重新予以核定公布。
(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按同期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执行,应缴金额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计算。
(三)系统备用费。继续按原标准向并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系统备用费,即:按并网电压等级分档确定,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二、完善自备电厂机组上网电价政策
(一)上网电价。企业自备机组原则上自发自用,以用定发,符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有关要求,以满足电网供电需求为目的产生的上网电量,自2018年7月1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二)环保电价。并网自备电厂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与公用机组执行相同的环保电价政策。具体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环保电价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5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环保电价申报执行程序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01号)规定执行。
自备电厂相关环保设施2018年7月1日前验收合格的,上述环保电价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之后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三、配套政策
(一)支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健康发展。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具体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27号)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物价局根据机组前三年最大自用电量,确定“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以下简称“扶持电量”)。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之日起,该企业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扶持电量”输配电电度电价,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个月计算)分别按公布标准的60%、60%、70%、80%、90%执行,第六年执行正常输配电价。企业实际用电量高于“扶持电量”的,超出部分执行正常输配电价;“扶持电量”高于企业实际用电量的,超出部分次年不结转、不得转让或交易给其他企业使用。
企业选择拆除自备机组的,自备电厂企业参照上述价格支持政策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2018年7-8月并网自备电厂机组参与调峰的自用有余上网电量,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迎峰度夏期间企业自备机组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9号)规定,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949元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12号)执行替代发电的自备电厂,按原办法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转公用运行(或拆除)要求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1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13